作者:韩惠虓(大成上海高级合资人)、唐杰(大成上海合资人)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首批7件司法解释,该批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主要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续、修建工程条约、劳动争议等方面。其中第一部为《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的若⼲划定》(下称“《时间效⼒划定》”)。
《时间效力划定》由 “⼀般划定”、“溯及适⽤的详细划定”、“衔接适⽤的详细划定”、“附则”四部门组成,有效回应了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执法如何衔接适用的重要问题。本文中,笔者将《时间效⼒划定》视作整体,从中整理出民法典溯及力的基本原则和几个破例原则,以期更勤学习明白适用民法典,并为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执法如何衔接适用问题打下基础。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执法只对其实施以后执法事实发生约束力,对其施行以前的执法事实一般没有溯及力,这切合法的可预见性。我国《立法法》第93条即明确划定:执法、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划定除外。
《时间效力划定》第1条即重申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即,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执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法典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需要关注的是,此次《时间效力划定》将溯及力问题的讨论工具明确为执法事实,这切合法理。所谓执法事实,即指具有执法上意义、且可依据证明规则所确定的案件事实。
依据执法事实所处的时间维度差别,《时间效力划定》第1条划分划定:第1款. 民法典施行后的执法事实,适用民法典;第2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执法事实,原则上适用旧法;第3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执法事实连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原则上适用民法典。进一步的,联合第2款举行执法解释,上列第2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执法事实”系指在2021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而且已经完成(不再连续)的执法事实,否则应适用第3款划定。在条约纠纷领域,《时间效力划定》第20条划定亦可印证前述解释结论:民法典施行前建立的条约,依照执法划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条约的推行连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推行条约发生争议的,适用其时的执法、司法解释的划定;因民法典施行后推行条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划定。
只管有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则,但该原则不应绝对化。如果存在适用新法更能发挥权益掩护功效且不会带来无法预见的倒霉结果的特殊情况,则应当允许新法溯及既往,以更好地适应现实生活的庞大多样性和体现法的适当性,这与《立法法》第93条划定的“有利溯及”破例规则相吻合(但为了更好地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划定除外)。固然,从法的安宁性出发,溯及既往破例情形的适用条件应从严掌握,不宜过分扩大。
以下进一步分析《时间效力划定》所划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破例情形。二、有利追溯规则《时间效力划定》第2条以枚举的方式划定了有利溯及规则,划分为:1. 更有利于掩护民事主体正当权益:例如,对于花样条款提供人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执法结果,此前《条约法司法解释(二)》划定为“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打消该条款”,但当事人的打消权受到除斥期限的限制,倒霉于掩护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将此修改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条约的内容。”即执法效果是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条约的内容,学理上称为“未订入条约”,相比之下,适用民法典的划定免去了花样条款提供人的时效抗辩权,更有利于对弱势一方的掩护,应当溯及适用。
2. 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多数国家均认可以公序良俗为内容的民事执法溯及既往规则。例如,《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第一句划定:自愿到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运动,因其他到场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到场者负担侵权责任。
即“自甘冒险规则”,这一规则作为一项抗辩事由,在法效果上可发生免去或减轻侵犯人赔偿责任的结果,有助于促进文体运动,尤其是一些有风险性的体育运动,对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人民康健有重要意义 [1] ,当溯及适用;3. 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例如,民法典第185条划定:侵害英雄义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负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增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执法掩护,对于引领社会尊崇英烈,惩恶扬善的社会民风,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意义重大,当溯及适用 [2]。三、空缺追溯规则新增划定的溯及适用在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重要破例,在理论上,新增划定的溯及适用也被称为“空缺溯及”,取自“让新法溯及适用于旧法的空缺处”之意。《时间效力划定》第3条划定了“空缺溯及”规则,在执法适用历程中填补了执法毛病。
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大部门划定、条约编关于债权债务的一般划定、条约编保理条约一章的划定,均可依“空缺溯及”规则溯及适用。固然,“空缺溯及”的适用也不能绝对化,《时间效力划定》第3条后半部门明确了新增划定不能溯及适用的情形,即清除显着减损当事人正当权益、增加当事人法界说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不得适用“空缺溯及”规则。例如,《时间效力划定》第21条前半句划定: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旧法原则新法详细之裁判说理《时间效力划定》第4条划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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