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有一家园林公司明显在法院没有案子有一笔钱却被法院依法冻结临海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经审理后认为,凭据“钱币占有即所有原则”,钱币系权利人特定支配物,既是一种有形之物,又是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和消费物,实行所有与占有一致的原则,当占有发生转移时,钱币的所有权随之发生转移。加之储蓄条约为实践性条约,存款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款项交付金融机构后对存款银行账户内款子享有所有权。被执行人吴某身份证开设的账户,应视为被执行人的款子。
园林公司对于被执行人吴某小我私家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债法上的资金返还请求权,其可以通过其他途经解决。简而言之,园林公司汇款至被执行人吴某名下开设的账户后,公司的“钱”就不再是公司的钱了,公司只能要求吴某返还而无法要求法院排除对该笔款子冻结手续。法官提醒类似的情况在法院已经发生不止一次两次。
公司应当遵守执法法例划定,规范自己的财政制度并严格执行,严禁将公司款子存在小我私家账户上,也不应使用小我私家账户收付公司账款,否则可能会导致账户内款子归属不清。同时,小我私家将账户借给公司使用也存在庞大的执法风险。纵然公司与小我私家对账户内某笔资金的归属陈述一致也不一定对债权人发生执法效力,因该自认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甚至公司与小我私家会存在勾通损害债权人正当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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